澎湖的石滬在長期的社會、經濟、歷史脈絡下,已發展出一套約定俗成的運作規則,可將石滬看作股份有限公司或不動產,類似於祖厝的概念,可多人一份或一人多份,視
滬主各自的能力來劃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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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石滬的建造耗時費力,並不是單一個家庭足以負荷,往往需要倚賴村落內的團體或組織同力興建,經募股、擬訂契約、建造石滬之後,會依個別參與人所付出的成本或未來能夠承擔之責任等狀況,將石滬拆分成數份不等的股權給相關合夥人,股份數依其規模而定,持股人則稱之為
滬主,每一位
滬主所享有之權利與應付出之義務,皆以白紙黑字載於滬簿之中,其常見的持股型態可分為以下四種:宗族、家族、地緣、宮廟共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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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宮廟類型較特殊,屬村產性質,為全村共有之外,宗族、家族、地緣等持股類型則是屬於世襲制,一般為子承父業,但石滬的股權也能像不動產般進行買賣、租賃、抵押等變更行為,更特別的是還能夠作為聯姻贈予的嫁妝。所以經過多代子孫的傳承,石滬的股份數會越分越細,除了
滬主混亂不明之外,單一
滬主的受益也會隨之變少,這也是澎湖石滬沒落的一項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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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文編撰|離島出走工作室,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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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的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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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聯姻贈予:股權因持股人的家族中兒子娶妻或入贅、女兒出嫁陪送或因某種特殊關係而釋出,造成股權的改變或多村共同持股,茲舉一些例子說明,請見以下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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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滬股買賣:原持股人因故將股權全部或一部份以當時該滬的行情價轉讓給第三者,造成越村交易或同村換股的情形,此種情形相當普遍,列表舉例說明之,請見以下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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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租賃關係:原持股人或因年歲已大不克執行
巡滬工作,或因遷居他處、或因子孫代興趣缺缺、或因漁獲大不如前……把
巡滬權以若干價「贌」給別人執行。例如
講美村橫滬在40多年前(約1959年)
滬主即以10年2萬元的代價轉給別人
巡滬,
講美村大滬亦以每年4000元的代價給別人權利,
合界村的大礁滬更以每年12000元的高價出租供漁民設置定置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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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引用|澎湖的石滬,洪國雄,1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