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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期石滬影像,收錄於澎湖廳水產基本調查報告書,昭和7年(1932年)8月1日
影像來源|國立台灣圖書館。

石滬文獻

The Literature of the Stone Wei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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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大小網、泊、滬四十張口,共徵銀六十八兩六錢(內大網一十六張,每張征銀三兩五錢,共徵銀五十六兩;泊網二張,每張征銀一兩二錢六分,共徵銀二兩五錢二分;大滬二口,每口征銀八錢四分,共徵銀一兩六錢八分;小滬二十口,每口征銀四錢二分,共徵銀八兩四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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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引用|臺灣府志卷五,高拱乾,康熙35年(169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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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雜稅:大網一十六張(每張征銀三兩五錢),共徵銀五十六兩。泊網二張(每張征銀一兩二錢六分),共徵銀二兩五錢二分。大滬二口(每口征銀八錢四分),共徵銀一兩六錢八分。小滬二十口(每口征銀四錢二分),共徵銀八兩四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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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引用|臺灣縣志,陳文達,康熙59年(17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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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滬二口,徵銀一兩六錢八分。小滬七十三口半,徵銀三十兩四錢五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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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引用|澎湖志略周于仁,乾隆5年(174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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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滬二口每口征銀八錢四分,共徵銀一兩六錢八分於雍正五年奉文割歸澎湖通判管轄。小滬二十口每口征銀四錢二分,共徵銀八兩四錢於雍正五年奉文割歸澎湖通判管轄。雍正五年,大滬二口每口征銀八錢四分,共徵銀一兩六錢八分;小滬二十口每口征銀四錢二分,共徵銀八兩四錢。雍正六年,溢額小滬三十四口每口征銀四錢二分,共徵銀一十四兩二錢八分;小繒一十張每張征銀八錢四分,共徵銀八兩四錢。雍正八年,小滬半口,徵銀二錢一分。雍正十三年,小滬一十八口每口征銀四錢二分,共徵銀七兩五錢六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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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引用|重修福建臺灣府志,劉良璧,乾隆6年(174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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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滬二口(每口徵銀八錢四分),共徵銀一兩六錢八分;小滬二十口(每口徵銀四錢二分)共徵銀八兩四錢。雍正五年,撥歸澎湖通判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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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滬:二口(每口徵銀八錢四分),共徵銀一兩六錢八分。小滬:七十二口半(每口徵銀四錢二分),共徵銀三十兩零四錢五分(原額二十口,徵銀八兩四錢。雍正六年,報陞三十四口,徵銀一十四兩二錢八分;八年,報陞半口,徵銀二錢一分;十三年,報陞一十八口,徵銀七兩五錢六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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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小滬箔者,削竹片為之。滬者,於海坪潮漲所及處,周圍築土岸高一、二尺,留缺為門;兩旁豎木柱,挂小網柱上,截塞岸門。潮漲淹沒滬岸,魚蛤隨漲入滬;潮退,水由滬門出,魚蛤為網所阻。寬者為大滬,狹者為小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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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引用|重修臺灣府志卷五,范咸,乾隆12年(174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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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滬二口每口征銀八錢四分,共徵銀一兩六錢八分;小滬二十口每口征銀四錢二分,共徵銀八兩四錢。雍正五年,撥歸澎湖通判管轄。以上通共徵銀一千三百一十四兩二錢零五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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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滬:二口每口征銀八錢四分,共徵銀一兩六錢八分。小滬:七十二口半每口征銀四錢二分,共徵銀三十兩零四錢五分原額二十口,徵銀八兩四錢。雍正六年,報升三十四口,徵銀一十四兩二錢八分;八年,報升半口,徵銀二錢一分;十三年,報升一十八口,徵銀七兩五錢六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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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小滬箔者,削竹片為之。滬者,於海坪潮漲所及處,周圍築土岸高一、二尺,留缺為門;兩旁豎木柱,挂小網柱上,截塞岸門。潮漲淹沒滬岸,魚蛤隨漲入滬;潮退,水由滬門出,魚蛤為網所阻。寬者為大滬,狹者為小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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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引用|續修台灣府志卷五,余文儀,乾隆28年(176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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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澎共小滬六十九口半,每口征銀四錢二分,共徵銀二十九兩一錢二分。通澎共大滬二口,每口征銀八錢四分,共徵銀一兩六錢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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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引用|澎湖紀略卷之九,胡建偉,乾隆36年(177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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績報升船、網、滬、繒等項未入額每年征銀一十七兩二錢二分,又耗銀二兩零六分六厘,先經前廳詳報奉准撥充關聖、天後祭祀之資;每年不敷經費,由廳捐辦。迨關聖三祭奉准在地丁項下開銷,海外牲醴昂貴,仍與天後三祭一律動銷,不入報升征額之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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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引用|澎湖續編卷上,蔣鏞,道光12年(183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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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共小滬六十九口半每口征銀四錢二分,共徵銀二十九兩一錢九分。通共大滬二口每口征銀八錢四分,共徵銀一兩六錢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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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考,《臺灣志略》:「滬用石碎圍築海坪之中,水滿魚藏於其內,水汐則補之。」又引述《赤崁筆談》:「滬者,於海坪潮漲所及處,周圍築土岸高一、二尺,留缺為門;兩旁豎木柱,挂小網柱上,截塞岸門。潮漲淹沒滬岸,魚蛤隨漲入滬;潮退,水由滬門出,魚蛤為網所阻。寬者為大滬,狹者為小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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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引用|澎湖廳志卷三,林豪,光緒19年(189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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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石滬,就是在海岸上用石頭建圍牆,當海水漲潮時海水就會進入牆內,等海水退下以後魚民就捕魚,澎湖人多半用這種方式捕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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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引用|臺灣風俗誌,片岡巖,大正10年(192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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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滬漁業為本郡一大特色。雖然新竹州亦有,然其數量稀少,不足一提。其乃史無前例,最先於本郡首創之漁業方式。如本郡般之多島海域,潮汐差落極大(6至12尺),淺灘又遼闊,實為其他地方所無。如此利用漲退潮,以一種圍堵陷阱之結構佈置,進行圍捕漁撈,對半農半漁之營生者而言,可謂是最珍貴,亦最恰當之副業。因為屬原創性,日文書籍或西洋書籍裡皆無相關史料記載,所以可將其稱為原始捕魚法。既然飼養家畜為農家副業,石滬漁業當然無理由不能成為漁家副業矣!靜態之石滬漁業,寧可視其為副業之常態。至於收益之多寡,則大可不必勉強評論矣!其年收入,一般至少絕不低於50圓,多則亦高達1500圓以上者。因此做為漁家副業,確有其不容忽視的卓越存在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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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引用|澎湖古今事,杉山靖憲著,大正14年(1925年),林有忠譯,2007年
乾隆31年(1766年)4月23日吉貝村漁權給示碑,保存於吉貝村武聖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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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隆31年(1766年)4月23日吉貝村漁權給示碑,保存於吉貝村武聖殿。
影像來源|離島出走。攝影人員|曾宥輯
明治37年(1904年)吉貝關帝廟碑記,保存於吉貝村武聖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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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治37年(1904年)吉貝關帝廟碑記,保存於吉貝村武聖殿。
影像來源|離島出走。攝影人員|曾宥輯
吉貝村漁權給示碑的手抄,收錄於伊能嘉矩手稿的吉貝島之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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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貝村漁權給示碑的手抄,收錄於伊能嘉矩手稿的吉貝島之碑。
影像來源|國立臺灣大學圖書館。
吉貝村漁權給示碑的手抄,收錄於伊能嘉矩手稿的吉貝島之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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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貝村漁權給示碑的手抄,收錄於伊能嘉矩手稿的吉貝島之碑。
影像來源|國立臺灣大學圖書館。
吉貝村漁權給示碑的手抄,收錄於伊能嘉矩手稿的吉貝島建設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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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貝村漁權給示碑的手抄,收錄於伊能嘉矩手稿的吉貝島建設碑文。
影像來源|國立臺灣大學圖書館。